宜府办发〔2025〕8 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日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对接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9 号),巩固拓展全市经济回升向好势头,努力实现全年主要目标任务,实现“十四五”圆满收官和“十五五”良好开局,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消费提振
(一)支持打造消费新场景。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年 12 月 31 日期间,开展“乐购宜宾·焕然宜新”消费新场景评选活动,重点支持夜间经济、首发经济、赛事经济等消费新场景,对获评的“小而美”新场景和“精而潮”新地标,市级财政给予每个场景 10 万元、30 万元的专项消费奖励。对社区盘活闲置房屋场所、综合利用开放空间、社会闲置资源等建设社区级“宜邻中心”促进社区消费的主体,市级财政给予单个最高 50 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消费品牌打造。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12 月 31 日期间,对获评四川省老字号、宜宾老字号,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激励。依托本地餐饮、名优特产、零售等消费品牌,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开设具有宜宾代表性的特色品牌门店,给予投资主体每个门店 5 万元至 20 万元激励。对新引入的全市首店企业,经认定后,市级财政给予每家 3 万元一次性开办专项消费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支持举办美食节、网络购物节、汽车展等“消费+”多元融合的消费促进活动,经各县(区)政府认定申报的,按照每场活动实际支出费用 50%的标准,市级财政最高给予每场活动 20 万元激励;鼓励各县(区)申办中、省、市在春节、五一、国庆开展的大型促消费活动,市级财政给予每场活动实际支出费用 50%、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支持在我市市场化举办国家、省级“产业+会展+消费”展会活动,市级财政每场给予实际支出费用 50%、最高 10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含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四)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鼓励各县(区)“一城一策”动态出台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各县(区)在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等安置工作中,将房屋补偿权益以房票形式发给被安置对象,并实施额外购房奖励的,市级财政对额外购房奖励按不超过实际兑现金额的 30%给予补助,具体资金数额按照省级财政对各市(州)的奖补比例确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五)持续发放“长江首城·潮流宜宾”消费券。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坚持惠民生与消费结合,围绕餐饮、家政、零售及各类促消费活动现场,安排专项消费券 4000 万元,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区)按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六)实施“宜居贷”贷款贴息。对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专项用于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发放的“宜居贷”,对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 5 万元的部分,市级财政按 1%给予 1 年期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宜宾市分行、市公积金中心、宜宾市商业银行)
(七)支持“电动宜宾”“零碳城市”绿色消费。2026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符合 2026 年新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活动相关条件,并在宜宾登记上户的个人消费者,单车成交价 5 万元(不含)以下的补贴 2000 元,单车成交价 5 万元(含)至 18 万元(不含)的补贴 4000 元,单车成交价 18 万元(含)以上的补贴 6000 元;对符合 2026年新购买二手乘用车(含燃油车、新能源车)活动相关条件的个人消费者,给予 200 元购车补贴,每位消费者限补贴 1 辆。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 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八)支持提振农业消费。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支持举办宜宾早茶、宜宾早虾产销对接活动和宜宾特色农产品年货大集活动。鼓励各县(区)承办市级以上重大活动,经认定后,市级财政给予每场活动不超过 120 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九)加力实施银行机构养老再贷款奖补。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银行机构运用中国人民银行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发放的养老产业贷款,市级财政在省级奖补标准基础上(按新发放贷款金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户企业最高 200 万元),按新发放贷款金额的 0.5% 再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户企业最高 100 万元。企业获得省市奖补总额不超过实际付息金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宜宾市分行)
(十)加力实施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补贴。对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期间,我市非金融企业(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通过新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进行融资的,市级财政按 20 万元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首次发行的,费用补贴标准提高到 40 万元。企业获得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付息金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宜宾市分行、市科技局)
(十一)加力实施科技创新债券担保分险支持奖补。积极争取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支持,鼓励我市担保(增信)机构提供国家政策工具配套担保(增信)服务,对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为市内非金融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分担风险且费率低于 1%的担保(增信)机构,市级财政再给予担保(增信)机构 1%的业务奖补,单户企业最高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宜宾市分行、市科技局、四川长江担保公司)
(十二)鼓励扩大就业规模。对 2026 年净增就业人数规模达 20 人及以上的企业,按净增就业人数给予最高 30 万元一次性激励(新增就业人员为该企业 2026 年内新参保人员,且连续参保不低于 3 个月)。其中:对净增就业人数为20 至 49 人、50 至 99 人、100 至 299 人、300 至 499 人、500 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激励。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十三)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 2025 年生产规模 500 亿元以上的传统产业工业企业,2025 年 1 至 12 月和 2026 年 1 至 3 月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同时增长 5%—10%、10%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500 万元激励。对 2025 年生产规模 500 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工业企业,2025 年 1 至12 月和 2026 年 1 至 3 月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同时增长 10% —20%、20%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500 万元激励。
对 2025 年生产规模 100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25 年 1 至 12 月和 2026 年 1 至 3 月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同时增长10%—20%、20%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200 万元激励。
对 2025 年生产规模 10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25 年 1 至 12 月和 2026 年 1 至 3 月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同时增长10%以上、20%以上,且 2025 年全年生产规模增速高于前三季度累计增速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5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经合新产局、市数据局、市酒业发展局)
(十四)实施工业企业提质增效激励。对 2025 年生产规模 10 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且 2025 年 1 至 9 月生产规模负增长,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期间,生产规模较上年同期增幅比 2025 年 1 至 9 月提升 10—20 个百分点、20 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激励。
对 2025 年生产规模 1 亿元至 10 亿元(不含)的工业企业且 2025 年 1 至 9 月生产规模负增长,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较上年同期增幅比2025年 1 至 9 月提升 10—20 个百分点、20 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 5 万元、10 万元激励。
对 2025 年 1 至 9 月持续处于停工状态的规上工业企业,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期间复工复产,且生产规模达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10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 5 万元、1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经合新产局、市数据局、市酒业发展局)
(十五)实施建筑业稳生产增长激励。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市级财政对建筑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 1 亿元(含)至 2 亿元、同比增速 30%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激励;建筑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 2 亿元(含)至 5 亿元、同比增速 25%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激励;建筑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同比增速 20%以上的,给予 40 万元激励;建筑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 10 亿元(含)至 20 亿元、同比增速 15%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激励;建筑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 20 亿元(含)以上、同比增速 10%以上的,给予 60 万元激励。不与省上激励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服务业企业稳定增长。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首次升规上限的单位(含个体),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激励。对当年新增销售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或零售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企业,按梯次市级财政最高给予 100 万元激励。对纳入商务部商贸流通分析系统的商贸流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户 0.8 万元激励。鼓励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商品交易市场(含农贸、农批市场等)等转型升级,对采取自营、联营等方式统一核算的,市级财政按其投资的 3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投入企业予以激励;同时对其入统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 1%给予一次性激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我市年销售额 15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1.5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的租赁商务服务业企业,且同比增长 10%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 10 万元激励;对年营业额达 5000 万元、3000万元、2000 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同比增长 10%以上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6 万元、3 万元激励;对营收达 3000 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企业,且同比增长 10%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 1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七)持续推动平台经济发展。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新打造电商产业园(含直播电商基地),年销售额 1 亿元以上、入驻电商企业 5 家以上、新培育限上企业 1 家以上,市级财政给予运营主体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激励。对首次升规上限的互联网批发或零售电商企业,当年新增销售额分别达到 10 亿元和 1 亿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按梯次最高给予 100 万元激励。对年网络销售额达 1 亿元且同比增长 10%以上、5 亿元且同比增长 8%以上、10 亿元且同比增长 5%以上的电商企业并纳入统计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激励。对年营业额达 2000 万元且同比增长 5%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并纳入统计的,市级财政给予 30 万元激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基地的电商产业园区(含直播电商基地),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激励。本条激励措施与前述支持服务业企业稳定增长措施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八)支持发展楼宇经济。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新建成且投运的市内楼宇,入驻率达到 70%(含)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 50 万元一次性激励。对纳入我市年度汇算产值(营收)贡献超上年度 1 亿元以上的市内外楼宇,按照营收增长幅度梯次,市级财政给予单个楼宇运营管理单位最高 100 万元激励。支持市内楼宇开展品质认证,获评“宜宾市专业(特色)楼宇”的,市级财政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楼宇新引进市外企业并纳入统一汇算的,市级财政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 5 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九)实施肉牛稳产提质激励。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符合省级肉牛稳产激励政策的能繁母牛,在省级财政补贴 300 元/头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 300 元/头的标准给予补贴激励;对期间新入统的肉牛养殖经营主体每个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激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十)实施肉羊增产激励。将“育肥羊补栏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对期间补栏的育肥羊,市级财政按 100 元/只的标准予以补贴激励;市级财政对新(改、扩)建年出栏 200 只以上肉羊规模场给予一次性补贴激励,单个规模场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 3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期间新入统的肉羊养殖经营主体每个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激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专业市场建设。推进各类型专业市场新建、改造工作,鼓励专业市场数智化建设,加强与文旅休闲、创意体验等融合发展,不断提升专业市场“软实力”和“硬环境”。对新建、改造并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投入运营的专业市场项目,按其投资的 50%,市级财政给予项目实施主体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二)实施投资项目建设激励。2025 年四季度、2026 年一季度期间季度投资超 2000 万元的社会投资项目。对续建投资项目,市级财政按每形成有效投资 1000 万元给予项目业主 1 万元标准激励,最高激励 30 万元。对新开工入库投资项目,市级财政按每形成有效投资 1000 万元给予项目业主 1 万元标准激励,最高激励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